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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海關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牌照

香港海關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牌照

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

任何人以業務形式,進行任何以下活動—
a) 買賣(包括購買及出售)、出口或進口貴金屬、寶石或貴重產品;
b)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、寶石或貴重產品,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;
c) 發行、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;或
就 a、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動,擔任中介人。
經營物流服務業務人士,僅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、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。

監管制度涵蓋的物品

四類物品:
a) 貴金屬: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、銀、白金或鉑金、銥、鋨、鈀、銠或釕。
b) 寶石:鑽石、藍寶石、紅寶石、綠寶石、玉石或珍珠,不論其為天然與否。
c) 貴重產品: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: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,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。
d)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:指以貴金屬、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、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(整體或部分)的證明書或工具;
但不包括—
d1)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第571章)所界定的任何證券、期貨合約、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、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;或
d2) 虛擬資產。


香港海關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牌照 兩類註冊

兩類註冊

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,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*的交易(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),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。

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共分為以下兩類註冊:

A 類)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中,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,必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。

B 類)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,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,必須註冊為B類註冊人,並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。

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以下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,則無須註冊。

*港幣12萬元限額包括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額


懲罰

除註冊人外,任何人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,或聲稱獲授權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,或聲稱是註冊人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,000 元及監禁6個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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