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海關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牌照
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
任何人以業務形式,進行任何以下活動—
a) 買賣(包括購買及出售)、出口或進口貴金屬、寶石或貴重產品;
b)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、寶石或貴重產品,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;
c) 發行、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;或
就 a、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動,擔任中介人。
經營物流服務業務人士,僅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、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。
監管制度涵蓋的物品
四類物品:
a) 貴金屬: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、銀、白金或鉑金、銥、鋨、鈀、銠或釕。
b) 寶石:鑽石、藍寶石、紅寶石、綠寶石、玉石或珍珠,不論其為天然與否。
c) 貴重產品: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: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,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。
d)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:指以貴金屬、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、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(整體或部分)的證明書或工具;
但不包括—
d1)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第571章)所界定的任何證券、期貨合約、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、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;或
d2) 虛擬資產。